“被告沒有運0316;過010;莎043;康0452;銷項0446;。”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錢峻為與被告浪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浪莎”)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錢峻提出,浪莎在沒有取得0452;銷許可的情況下,成立了直銷部門“浪莎之康”,啟動直銷。對此,010;莎041;麵0104;0197;否認。 據原告所稱,事情源起於原告錢峻想做直銷業務,匯款52000元給王傳貴,再由其轉交給被告浪莎公司財務,加入“浪莎之康”。2017年7月,項目碰壁停止了運營,錢峻想要被告立即返還其52000元投資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遂提起訴訟。被告浪莎辯稱原被告間沒有合同關係,也沒有成立過黃嵐牽頭的浪莎直銷部門“浪莎之康”,王傳貴也未將款項轉交給被告。 最終,錢î03;訴求未得040;法院ă03;持。 01 原告:浪莎違規啟動0452;銷
一紙判決,浪莎再次卷入“違規直銷”。
原告錢峻訴稱,2017年5月,被告在沒有取得0452;銷許可0340;情況下,û04;立É02;由黃嵐等人牽頭負責0340;0452;銷部門“浪莎之康”,啟動直銷,並設立了網址為“http://www.china-zksw.com/login.aspx”網站,專門記錄、介紹、管理直銷工作(注:該網站至2019年7月後已無法打開)。
錢峻表示,馮洪妹先向其介紹了浪莎的直銷業務,其後馮又帶著黃嵐、王傳貴、顧益銘、周靚等人先後兩次前往南京向原告介紹相關情況,“我也到被告義烏總部進行了了解,在被告公司受到黃嵐等人的熱情接待,再次聽公司講師講解了項目情況,其後安排參觀公司產品陳列室並在公司小餐廳中午就餐。”由此,錢峻打算投資這個項目。“出於對上市公司的信任,根據被告對直銷工作的要求,讓我把款0452;接先匯Ł02;王傳$020;。遂分三次匯款52000元給王傳貴,再由王傳$020;轉交Ł02;被告公司財務。”
錢峻稱,其後,浪莎方麵給了他三個ID號(LS71694752、LS45030520、LS94558013)和密碼,可以登錄其0452;銷網站。他提到,由於被告的相關工作準備不充分,在運營時,又強行要求參加人員接受規格、品種均不適用的產品,引發眾多矛盾。“這個事到2017年7月,就已經吵得不可開交,停止了運營。我因是外地人,就想等他們吵完後再說,誰知後來,黃嵐、王傳貴等人電話、微信就都聯係不上了。我找馮洪妹,她已65歲,她說也沒辦法。我想一個堂堂的上市公司對原告付出的52000元總會有個交待的。”錢峻表示,直到2019年4月,他才聯係到一個浪莎公司負責人史建樹,並把相關情況用短信向他做了介紹,其後又和他通了10多次電話,催他處理此事。“他也承諾他負責把錢退給我,並說他已批給法務部門了,再後來他又說他要出國,要在鄭州開會等,直至今年7月20日始,他就不接我的電話,也拒絕接收我的短信。已完全不講誠信。”基於此,錢峻現訴至人民法院,希望被告立即返還52000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從匯款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其中2萬元從2017年5月7日始,1.6萬元從2017年5月18日始,1.6萬元從2017年5月10日始計算利息)。
02
浪莎:並未委托他人運營“浪莎之康”
對於錢峻的指控,浪莎進行了一一否認。
被告浪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間沒有存在合同關0418;。被告公司沒有黃嵐這個人,也沒有成立過黃嵐牽頭的浪莎直銷部門“浪莎之康”。原告提到的馮洪妹、黃嵐、王傳貴、周靚等人均不是被告0340;員037;,與被告無關。被告也從未指示原告將款打給王傳貴,王傳貴也未將款項轉交給被告。被告沒有將任何賬號和密碼給過原告。原告訴狀中提到的史建樹並不是浪莎公司0340;負責人,“據了解,這個人是浪莎公司的一個經銷商,他根本沒有權利代表被告進行任何表態或代表被告進行任何承諾。原告所提供的材料中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史建樹曾說過他是浪莎公司的負責人,也沒有說過他有權代表浪莎公司。”浪莎認為,錢峻起訴浪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請。
隨後,浪莎就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了一一質證。
03
法院:無法證明“浪莎之康”由浪莎開辦
義烏法院判決書中認為,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錢峻經人介紹參與到“浪莎之康國際運營中心”直銷業務中,並在該中心人員要求下,於2017年5月7日、同年5月10日、同年5月18日分別將2萬元、1.6萬元、1.6萬元,共計52000元預付款匯入王傳貴中國建設銀行62×××39帳戶內。事後,原告沒有收到相應的貨物,收款人王傳貴也沒有將款項退回給原告。
該法院認為,原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浪莎之康國際運營中心”是由被告公司開辦或被告公司委托他人開辦,雖然原告確實有款匯入王傳貴的帳戶,但沒有證據證明王傳貴是受被告公司委托收取原告款項,也沒有證據證明王傳貴收取的款項已經轉交給了被告公司,為此,原、被告間不存在合同關係,也不存在原告聲稱的侵權關係,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退還匯入王傳貴帳戶的款項,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公司在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沒有運行過“浪莎之康國際運營中心”,為此,可能有人假冒“浪莎之康國際運營中心”之名行詐騙之實,原告把款匯給王傳貴的行為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原告可以通過報警要求公安部門進行刑事偵查查明案件真相。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錢峻的訴訟請求。
04
調查:浪莎股份稱直銷業務歸集團管理
說到浪莎的直銷,並非空穴來風。2017年6月20日,商務部直銷管理係統公示22家直銷申牌企業,其中就有浪莎控股。襪業大王做直銷,一時吸引了不少人的目光。
2015年浪莎股份淨利潤出現了借殼上市10年來的首次虧損,虧損高達2000多萬元。而從2013年-2015年,浪莎持續3年淨利下滑,經營出現困難。當時,浪莎副董事長、總經理翁榮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公司要加強在微商、電商領域(渠道)的把控力度。因此,進入直銷被看做是襪業大王的渠道突圍之舉。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規定,企業要開展直銷業務,必須向國家商務部提出申請,並要獲得商務部審核通過後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浪莎如若在未獲得直銷牌照的情況下開展直銷業務,則屬於違規行為。
因為浪莎遲遲沒有拿到直銷牌照,而且今年牌照申請已經暫停,市場上不時傳出浪莎成立直銷部門,涉水直銷的傳聞。那麽,浪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真是“違規直銷”了嗎?
據《中國經營報》此前報道,該報記者聯係了浪莎股份,對方表示,直銷業務是由大股東浪莎集團直接管理的,並不經由上市公司體係經營。據了解,浪莎的直銷業務被命名為浪莎之康運營中心,地點位於浙江金華市,從屬於浪莎集團。浪莎股份的大股東,就是成為錢峻案被告的浪莎控股。
浪莎控股到底有沒有運作過直銷?浪莎之康是不是如浪莎控股答辯中所稱與該公司毫無關係,似乎成了一筆糊塗賬。真相如何,有待進一步揭開。